围产保健对象——高危孕妇和高危胎儿
1. 做围产保健的目的
围产期是指从母体怀孕第28周起到婴儿出生后7天内的这一段时间。在围产期内对孕妇、末出生的胎儿及出生后7天内的新生儿实施的保健,就是围产期保健。随着医学发展,围产保健在不同时期有不同的含义:
(1)围产医学尚未诞生前,孕产期保健的目的是降低孕产妇和胎儿、新生儿的死亡率和出生缺陷发生率。保健工作的重点在于提高诊断及治疗的质量。
(2)随着围产医学的发展,不但要求降低母儿死亡率,而且还要降低母、儿的患病率,预防疾病的发生。围产保健的重点放在深入了解妊娠、胎儿、分娩的生理,进行孕、产期的监护,而且强调重在预防。
(3)随着围产医学的深入发展,围产保健的目的不仅仅限于做到以上两点,而且要保护母儿使其在生理、心理上都属正常。因此除降低母、儿的死亡、发病及残疾外,重点在于以妇幼卫生为前提,全面提高妊娠、分娩的质量,尤其是提高围产儿的质量。
2. 有效的围产期保健包括以下内容:
(1)分析孕、产妇和胎儿、新生儿在围产期内潜在的各种危险因素。
(2)及早做出有关检查,明确病因及诊断。
(3)对各种可能出现的危险因素或病变采取预防措施。
3. 围产保健的主要对象是高危孕妇和高危胎儿
医生把妊娠期有某种并发症或某种致病因素足以危害母婴健康或导致难产的视为高危妊娠,并根据围产期保健的内容,将高危孕妇和高危儿作为围产监护对象。
(1)高危孕妇
高危孕妇主要具有以下特征:年龄小于18岁或大于35岁;有异常怀孕病史,如自然流产、异位妊娠、早产、死胎、死产、难产、新生儿死亡等;孕期出血或妊娠高血压综合征,如妊娠合并心脏病、妊娠合并肝炎等;怀孕期接触过各种有害物质或服用过对胎儿有害药物的等。
(2)高危儿
高危孕妇主要具有以下特征:胎龄不足37周或超过42周;出生体重为2500克以下;大于或小于正常胎龄儿;有新生儿病史或新生儿期死亡者及产时感染和手术儿等。
以上高危孕妇和高危儿都是围产期重点监护对象,应分不同情况,在产前、产时、产后加以监护。
4. 围产保健的主要监护方法
围产保健不全是医生和医院的责任,孕妇及家人也要积极地配合医生进行自我监护,如出现异常才需要到医院进行更专业的监护。围产监护方法有胎动计数、胎心音计数的自我监护法,医院里还有B超、胎儿心电图及各种窥镜检查等方法。以减少孕产妇及围产儿死亡率,以及降低新生儿后遗症或障碍儿的发生率。